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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

来源:时尚咖    阅读: 2.6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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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现在的社会,我们会看到很多人都没有道德约束自己,那么就会经常出现老公出轨,和小三同居的情况,这个时候女性应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下面是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

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1

一、怎么认定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2)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对事实上的重婚还是会追究刑事责任。

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

二、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有配偶的E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构成重婚,应当追究其重婚罪。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未构成重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2

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广义的婚外同居包括重婚的情况。但是狭义的婚外同居不包括重婚的情况。需要了解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根据以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

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在刑法上没有什么处罚措施,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

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 第2张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同居者如何处理

一、婚外同居将财产赠与同居者如何处理,支持一方。

在婚外恋期间,为了维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给予情人的财物,实质上属于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婚外情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同居者一方,婚外同居者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

二、婚外同居将财产赠与同居者如何处理,反对一方。

由于婚外情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是对婚姻的不忠。因此,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应予返还。因为财物通常是在未征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给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婚外同居将财产赠与同居者如何处理,能否要回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具体情况需要看法官的判决。

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3

婚外同居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前者婚外同居构成重婚,应当追究其重婚罪。后者婚外同居,未构成重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婚外同居事实,您要注意保全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能获得赔偿。

婚外同居,非法同居怎么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解决。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人的子女送养他人的,应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婚外同居的认定标准 第3张

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不能索回;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非法同居的时间不长,或者索要的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5、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责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即由法院根据各方经济条件和子女利益决定承受的份额,如双方经济条件相同或者基本相似,应均等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

6、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予以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7、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死者)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承受人以外的对被承受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8、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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