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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来源:时尚咖    阅读: 3.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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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如果自己被对方起诉了的话,自己就应当积极的应诉,被告在异地去不了的话可以委托他人处理诉讼事宜,原告和被告异地需要采取其他的条件,那么一起来看看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1

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都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只有个别类型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一般是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还要在此基础上,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当地进行起诉即可。如果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者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如果是几个被告人住所地,居住地都不同的,则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些地方起诉都可以。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者是被告有下落不明,失踪,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况,都可以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直接在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即可。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2

1、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地方起诉的规定是,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第2张

二、二审终审制对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

1.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申诉指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类似申请再审,或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3

一、民事诉讼如何异地起诉,有哪些规定

可以异地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规定是民事诉讼,需要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2、需要原告到法院递交诉状,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办 第3张

二、怎么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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