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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

来源:时尚咖    阅读: 2.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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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对于一些不公平,或者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诉讼,现如今是个法律社会,国家会为我们做主,但是还是很多人对法律这方面的知识缺失,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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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

二、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由于《刑法》上的赔偿损失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具体赔偿标准上既要适用《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赔偿金和违约金并不一样,但依找相关法律规定,二者可以并存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2

一、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方于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在于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提供一种“威慑”,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违约金的类型

(一)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二)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三)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四)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

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拒绝履行,一般认为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表达“拒绝”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当然,如果是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拒绝履行的权利时,则不构成违约。

(二)不能履行,如果说拒绝履行是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那么不能履行,则是其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这种“不能”可能是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比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特定物因意外灭失;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即法律法规禁止为该履行行为。

(三)迟延履行,指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

(四)不完全履行,常见的如交付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是违反附随义务等,均属于不完全履行。

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当出现前述四种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 第2张

四、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二,存在违约行为。其三,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是否要求过错,应分别加以讨论。一般来说,若当事人违反结果性义务时(如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而违反方式性义务,则一般要求存在过错。

五、违约金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六、约定违约金的表述方式

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约定具体的金额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比例。这种约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如果发生诉讼,可以无须举证而直接要求违约方按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类是约定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如“违约一方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消除不利影响的费用以及因此而减少的收入”,而更为精细的还会约定各类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费用。

但是约定违约金并不是没有限制,根据合同法的精神,违约金主要在于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因此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违约金的调整(1)违约金数额高低的判断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大于或者小于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八、违约金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制度中的违约金变更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违约金变更规则预设了损失存在且可以计算的适用条件。但不能否认的是违约行为不一定产生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不一定能够计算。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进行违约金变更。这也就导致类似案件得不到类似处理,出现“同案不同判”。所以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约定的违约金额、实际损失、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三者究竟哪个能优先作为认定的标准?

(一)合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从法律上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有人觉得,约定的违约金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尽量尊重,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而也有人觉得,明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范围来确定违约金调整的基准,更有利于充分救济守约方的利益,惩处违约行为,维护诚信原则。

(二)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实际损失举证难的问题,从而导致违约成本过低。

(三)可能产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可得利益有事先的判断。在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中,同样应当考虑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遇见。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对于可得利益的判决仅仅局限于直接的可得利益,而对于间接的可得利益,一般均不予支持。这无形之中损害了非违约方的利益,剥夺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正常预期利益。同时,这也刺激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3

一、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二、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 第3张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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